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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接收制度

  • 发布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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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符合立卷归档范围的各种文字材料(包括声像材料)均由各部门进行整理、立卷向档案馆移交。任何个人、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据为已有。

    二、成立的临时机构工作结束时应将全部材料整理后向档案馆移交,不得转交别的部门。

    三、院党委、院务、院长办公会议文件材料由组织人事处、院办分别负责整理,立件后向档案馆移交。专业性会议文件由主办部门或参加会议人员整理、立件后向档案馆移交。

    四、档案室接收的档案必须符合甘肃省档案局和省高等院校规定的案卷质量要求。

    五、各部门档案材料均应于第二年六月底前整理、立卷完毕,向档案馆移交。当年财务档案年终整理、立卷、成册,保存一年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馆。

    六、各部门档案移交必须建立清册,由交接双方清点无误、签字移交。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