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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制度

  • 发布时间: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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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档案在本院院档案馆保管一定期限后,依法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

    二、在档案移交中,不得因故损毁档案及档案装具等。

    三、档案移交时,必须造册登记,清查无误,接交双方签字,并将移交清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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